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有三,其中第二、三聲明請求之標的物內容相同,此部分訴之利益應屬同一;與第一項聲明請求移轉登記標的物不同,訴之利益各別,則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請求有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惟據原告於96年
6月14日寄達本院之民事陳報狀,以上開聲明第一項關於土地部分已在本院另案訴訟請求,本件無須重複請求等語,故關於聲明第一項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不在本件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範圍內。本件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建物以96年度課稅現值新台幣(下同)41萬9,900元、聲明第二、三項土地以96年1月公告現值289萬9,955元,訴訟標的價額為331萬9,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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