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文傑 債務人連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伍萬壹仟零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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