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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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1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楊和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107年度執助竹字第3100號沒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和倫保證金之刑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並非適法,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雖僅規定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而未規範書狀應載之法定事項為何,然該等書狀仍應就聲明異議之標的記載至可得特定之程度,俾受理法院得以明瞭其審理之範圍為何,始為適法,此乃基於司法權不告不理本質之當然解釋。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助字第3100號一案係桃園地檢署囑託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661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7月之案件,有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與聲明異議意旨所稱裁定沒入保證 金云云 顯然不符;且經本院查詢上開前案紀錄表,亦查無該案偵、審、執行程序中有沒入保證金之相關情事;另經本院函請聲明異議人限期陳明其聲明異議之標的,然期滿仍未見復,故本院實無從知悉本件聲明異議人究係對何一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或對何一法院之何一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標的不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