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08號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所竊得之車輛,亦已經被害人悉數領回,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雙親因被告羈押在所而頓失依靠,被告之父近期更因心血疾病引發心肌梗塞而住院療治,龐大之醫藥費用亦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97年8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坦承本案九起竊盜犯行,並有證人證詞及卷附證物在卷可佐,涉犯竊盜罪嫌重大,而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在短期間內犯下本案九起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前揭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稱父親因心臟疾病住院治療乙節,並未提出相關之診斷證明書可資佐證,所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且此事縱然屬實,亦非得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而被告所提出之具保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