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袁耀強 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彭翠香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弘明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袁耀強 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彭翠香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