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62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鵬 住○○市○○區○○路00號8樓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住○○市○○區○○路00號8樓送達代收人藍獲鉅住○○市○○區○○路00號8樓債務人 吳金雄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金雄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449元,專案補償款24727元,共計新臺幣36176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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