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陳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4)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2,其中編號2之違反藥事法案件【轉讓禁藥罪】,係屬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審判決誤為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於104年4月30日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在卷可憑(104年度執聲字第281號卷第2頁)。
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461號案件受理,並於102年11月29日判決,於103年1月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因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受刑人陳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3.25~│102.03.26│102.3.26│││102.03.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61號、│偵字第1361號、│偵字第136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聲請書漏│1186號(聲請書漏│1186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載102年度偵字第│載102年度偵字第│││1361號)│1361號)│136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6│102年度訴字第566│102年度訴字第56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8.30│102.08.30│102.08.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6│102年度訴字第566│102年度訴字第566││││號│號│號││判決├────┼────────┼────────┼────────┤││判決│102.10.07│102.10.07│102.10.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23號│執字第2924號│執字第2924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8.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4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4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1.29│││├───┼────┼────────┼────────┼────────┤││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461號││││判決├────┼────────┼────────┼────────┤││判決│103.01.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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