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