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呂學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家均呂泰一呂紹淞 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佔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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