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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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8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867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蔡明修代理人賴泉忠債務人蘇俊仁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何健賓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八德郵局處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