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0號原告 張石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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