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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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75號原告 柯麗梓 被告 廖章盛 雲林縣○○鎮○○路○○○號上開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原告 陳政音 與被告 林俊德 係夫妻」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柯麗梓與被告廖章盛係夫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