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邱雋喻 被告 林景堂
郭文滄 即文倉電器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詹蕙嘉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