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