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債權人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柏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為柏冠工程有限公司亦或曾柏竣,並釋明得對曾柏竣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預拌混凝土送貨單顯示,本件之債務人應係為柏冠工程有限公司,曾柏竣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曾柏竣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