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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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西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西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孫西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李雅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孫西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10.13│99.4.6│99.4.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4964號│第1450號│第1450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42號│99年度訴字第1700號│99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日期│99.05.31│99.6.30│99.6.30│││││││││││││├───┼────┼──────────┼──────────┼──────────┤│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42號│99年度訴字第1700號│99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確定│99.6.25│99.7.26│99.7.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718號(100年度執更│10561號(100年度執更│10561號(100年度執更│││字第136號應執行1年5│字第136號應執行1年5│字第136號應執行1年5│││月)│月)│月)││├──────────┴──────────┴──────────┤││羈押期間:99.4.7至99.7.15日止,計100天。編號1-4號臺中地院│││已定刑10年。│└────────┴────────────────────────────────┘附表:受刑人孫西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3次│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9.1.30、99.1.31、│99.1.3││││99.2.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615號│861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5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42號│││├────┼──────────┼──────────┼──────────┤││判決日期│99.10.08│100.1.12││├───┼────┼──────────┼──────────┼──────────┤│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8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416││││││號│││├────┼──────────┼──────────┼──────────┤││判決確定│99.12.9撤回上訴│100.3.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92號(簽分100年│第4078號(簽分100年││││度執更字第1417號應執│度執更字第1417號應執││││行刑16年)│行刑16年)│││├──────────┼──────────┼──────────┤││羈押期間:99.4.7至│││││99.7.15日止,計100│││││天。編號1-4號臺中地│││││院已定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