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甲○○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被 告 丁○○ 住臺北縣蘆洲市○○街○○巷○○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萬陸仟
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