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百堃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百堃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因告訴人大寶鎮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達成和解而具狀請求本院再次開庭安排調解事宜,被告本案恐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就此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