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 被告 莊宗華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43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郭建忠,其施工組組長 徐燁楷 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34號被告莊宗華侵占案件中為告訴代理人。嗣於本院102年11月20日審理程序時徐燁楷當庭以言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102年11月20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1件,在卷可查(見本院102附民126號卷第1頁)。本院並當庭諭知原告訴訟代理人徐燁楷應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狀,並有特別代理權,方屬合法(見本院102附民126號卷第1頁)。然迄未見原告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狀,其代理權顯有欠缺,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未經合法代理,依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庭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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