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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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宥甄 原名陳美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