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文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
103年度毒聲字第4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鑑驗書附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同時檢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惟係混合粉末,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各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另包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各該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正當,爰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及數量│毒品名稱及重量│鑑驗結果│鑑驗書│├──┼──────┼──────────┼─────────┼──────────┤│1│DREAM咖啡包│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檢出第二級毒品3,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內含褐色粉│雙氧安非他命陸包(│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104年2月25日草療鑑│││末)陸包│MDA)(含包裝袋陸個│(MDA)、第三級毒│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合計驗餘淨重拾玖點│品硝甲西泮成分│書(103年度毒偵字第││││伍肆柒壹公克)││1390號卷第78至79頁)│├──┼──────┼──────────┼─────────┼──────────┤│2│淡黃色粉末貳│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檢出第二級毒品3,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包│雙氧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103年5月26日草療鑑││││(MDMA)(含包裝袋貳│他命(MDMA)、第三│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級毒品微量愷他命成│書(103年度毒偵字第││││陸叁零玖公克)│分│1390號卷第22至23頁)│├──┼──────┼──────────┼─────────┼──────────┤│3│粉紅色錠劑壹│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檢出第二級毒品3,4-│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點伍顆│雙氧安非他命壹點伍顆│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103年5月26日草療鑑││││(MDA)(合計驗餘淨│(MDA)│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重零點貳玖壹玖公克)││書(103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卷第22至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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