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29號聲請人 陳居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曾孟偉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112年4月17日94,380元C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