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健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博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常佑電機企業有│華南商業銀行竹北│106年5月15日│178,500元│LD0000000││││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