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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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304號聲請人 林恆 聲請人 林祺 兼法定代理人 馬玉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許仰辰 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然「建成區」於民國79年行政區域調整後,併入現今之「大同區」,故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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