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張經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500元,及其中新臺幣58,726元,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711元,及其中(1)新臺幣10,486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2)新臺幣2,043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3)新臺幣35,455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