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告 蔡啟新 被告 呂惠敏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6年4月18、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詳本院第
10、1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