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6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訓雄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