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61號

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訓雄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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