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彥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彥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前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歐彥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附表:受刑人歐彥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08年12月1日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4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24號109年5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24號109年6月17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17號2施用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08年10月30日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45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16號109年5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16號109年7月14日3妨害自由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09年2月1至2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6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3號110年1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3號110年2月24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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