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 葉人瑋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證券,該2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
6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都會時報民國106年6月28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月華┌──────────────────────────────────────────────────┐│106年度除字第192號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X-489-0││1│412││├──┼──────────────┼──────────────┼────┼───┼────┼───┤│0002│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X-674-8││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