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曾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