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惠琳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戴仲懋 律師被上訴人錦通科技金屬有限公司(原名錦通科技行銷有限公
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鄭婷 尹即泓信 企業行上列當事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96年5月10日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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