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債權人 陳文煌 債務人 高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僅得請求自退票日起算之法定利息,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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