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143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