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