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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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苗秩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秀梅上列被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姓名欄部分關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更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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