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437號聲請人 朱庭玉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9樓之5相對人 周應熹
一、上列聲請人主張略以:因相對人前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家全字第18號及112年度家全字第12號等裁定,分別對伊准予假扣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300萬元數額之財產,惟相對人於本案之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僅就100萬元範圍內起訴,而就裁准假扣押300萬元部分迄未起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等語,然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聲請費1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相對人雖於112年8月1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擴張為被告應給付被告300萬元之訴求(因有計算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之問題,故其將繕本交由本院寄交聲請人中),然其間尚有100萬元之差額(即相對人訴求300萬元,但假扣押數額合計為400萬元),此部分應併由兩造就此陳報各自之意見到院憑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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