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壹拾玖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