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0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載明聲請人之住所。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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