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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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補字第85號聲請人 黃永安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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