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蔣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三個月以內,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仟伍佰伍拾壹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伍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