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東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東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詳細陳述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貴公司原聲請狀上原因事實敘述過於簡略,債務人無法籍以特定債權,故有命補述陳述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