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初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8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740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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