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624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陳芳惠 魏嘉建 被告 張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