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張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