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朱張甘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 朱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萬3000元(即1442平方公尺乘以1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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