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票字第7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4年5月22日│21,000元│未載│94年5月22日│167064││├──┼──────┼───────┼──────┼──────┼─────┼──┤│002│94年6月22日│21,000元│未載│94年6月22日│167065││├──┼──────┼───────┼──────┼──────┼─────┼──┤│003│94年7月22日│21,000元│未載│94年7月22日│167066││├──┼──────┼───────┼──────┼──────┼─────┼──┤│004│94年8月22日│21,000元│未載│94年8月22日│167067││├──┼──────┼───────┼──────┼──────┼─────┼──┤│005│94年9月22日│21,000元│未載│94年9月22日│167068││├──┼──────┼───────┼──────┼──────┼─────┼──┤│006│94年10月22日│21,000元│未載│94年10月22日│167069││├──┼──────┼───────┼──────┼──────┼─────┼──┤│007│94年11月22日│21,000元│未載│94年11月22日│167070││├──┼──────┼───────┼──────┼──────┼─────┼──┤│008│94年12月22日│21,000元│未載│94年12月22日│167071││├──┼──────┼───────┼──────┼──────┼─────┼──┤│009│95年1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1月22日│167072││├──┼──────┼───────┼──────┼──────┼─────┼──┤│010│95年2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2月22日│167073││├──┼──────┼───────┼──────┼──────┼─────┼──┤│011│95年3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3月22日│167074││├──┼──────┼───────┼──────┼──────┼─────┼──┤│012│95年4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4月22日│167075││├──┼──────┼───────┼──────┼──────┼─────┼──┤│013│95年5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5月22日│228951││├──┼──────┼───────┼──────┼──────┼─────┼──┤│014│95年6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6月22日│228952││├──┼──────┼───────┼──────┼──────┼─────┼──┤│015│95年7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7月22日│228953││├──┼──────┼───────┼──────┼──────┼─────┼──┤│016│95年8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8月22日│228954││├──┼──────┼───────┼──────┼──────┼─────┼──┤│017│95年9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9月22日│228955││├──┼──────┼───────┼──────┼──────┼─────┼──┤│018│95年10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10月22日│228956││├──┼──────┼───────┼──────┼──────┼─────┼──┤│019│95年11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11月22日│228957││├──┼──────┼───────┼──────┼──────┼─────┼──┤│020│95年12月22日│21,000元│未載│95年12月22日│228958││├──┼──────┼───────┼──────┼──────┼─────┼──┤│021│96年1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1月22日│228959││├──┼──────┼───────┼──────┼──────┼─────┼──┤│022│96年2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2月22日│228960││├──┼──────┼───────┼──────┼──────┼─────┼──┤│023│96年3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3月22日│228961││├──┼──────┼───────┼──────┼──────┼─────┼──┤│024│96年4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4月22日│228962││├──┼──────┼───────┼──────┼──────┼─────┼──┤│025│96年5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5月22日│228963││├──┼──────┼───────┼──────┼──────┼─────┼──┤│026│96年6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6月22日│228964││├──┼──────┼───────┼──────┼──────┼─────┼──┤│027│96年7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7月22日│228965││├──┼──────┼───────┼──────┼──────┼─────┼──┤│028│96年8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8月22日│228966││├──┼──────┼───────┼──────┼──────┼─────┼──┤│029│96年9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9月22日│228967││├──┼──────┼───────┼──────┼──────┼─────┼──┤│030│96年10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10月22日│228968││├──┼──────┼───────┼──────┼──────┼─────┼──┤│031│96年11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11月22日│228969││├──┼──────┼───────┼──────┼──────┼─────┼──┤│032│96年12月22日│21,000元│未載│96年12月22日│22897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