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修儀(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