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修儀(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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