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交簡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投交簡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奕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鄧奕修 」,應更正為「郭奕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之109年度投交簡字第30
7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鄧奕修」,惟被告之姓名應為「郭奕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原判決誤載為「鄧奕修」,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