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陳書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9104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69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191045。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