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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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義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義雄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義雄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102年刑法修正前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而前者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蕭鎮宇 、 夏泳 、 賴哲緯 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至被告涉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部分,本院另以102年度嘉交簡字第657號審結,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强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珮雯